租赁贸易方式涉及到货物的复出、复进问题。因此可能涉及到物件的免税、征税、退税和交保证金的问题。对于传统租赁,租赁物件可能涉及到多次往返的问题。对于融资租赁的物件,可能涉及到退租问题、旧货交易问题和未结束海关监管期的物件再销售等问题。
租赁贸易通常使用外汇结算,因此涉及到外汇管制问题。我国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已经电脑联网,租赁的交易方式必须要符合网络格式的标准。由于租赁贸易的方式比较少,历史比较长(主要是飞机租赁),其他创新的租赁贸易方式在网络格式上,要么企业符合政府的标准,要么政府的标准按照企业发展的需要修改。总之,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就算有政策,企业也无法操作。
上面这几种特性的组合,增加了关税的征缴和监管的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出现许多不必要发生的问题。下面是我们常遇到的问题:
一、租赁公司不是当然的减免税受益者
我们许多境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进口环节都是出租人从国外采购设备后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给承租人使用。因为租赁公司在此环节只是采购设备,因此在海关的眼里不过是一种“一般贸易”,只不过纳税人应该是承租人(实际上税款也是承租人支付的),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也应该是承租人。租赁公司在这个环节和一般的外贸代理公司没有什么区别。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租赁公司没有按照这个方式运作。通常自己没有外贸经营权,而是委托另外的进出口商进口租赁物件,由于我国的报关单上只有“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两栏,“经营单位”的栏框被代理商占据了,租赁公司的位置就没有了。如果是单纯的进口也就罢了,关键是进口单据是租赁公司物权的直接凭证。没有这些证据,承租人有机会利用这个缺陷进行恶意融资、做假帐和非法销售、典当或出租经营。
按照正常的经营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如果要进口境外设备在境内使用,必须要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这个权利在计划经济时代属于垄断行业,现在只要注册资本超过100万人民币,就可备案登记获得许可。在做涉及进出口贸易的租赁时租赁公司如果没有自己的进出口权是非常危险的。
租赁公司如果依靠非控股的外贸代理公司进口设备不仅增加了虚化物权的风险,也切断自己融资的经营模式:一方面丢失了物权的直接凭证,给承租人利用租赁物件再融资创造机会,另一方面因为物权属性不明显,租赁要想把资产拿到资金市场或资本市场交易已经不可能。因为融资租赁的特点就是两权(物权、债权)在手,如果在采购环节率先丢失了关键的物权,租赁债权的安全性基本上已经丧失了。
另外一个环节就是减免税物件的享受待遇与监管问题。对于减免税货物来说,一般贸易的政策待遇享受单位是最终用户。对于融资租赁的一般贸易,海关认为出租人只是一个经营单位,减免税待遇的享受者是承租人。如果“经营单位”不是租赁公司,而是另外一家外贸代理公司,租赁公司的物权凭证就没了。如果再要拿到物权,又要增加一道办理减免税手续,而且是到海关总署单事单批,增加了许多经营成本。
正确的经营方式应该是:承租人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在资金来源一栏里一定要说明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而且能说明具体经营租赁公司的名称最好。前提是租赁公司必须有外贸经营权。这种方式进口的租赁物件,才能不需要租赁公司再办理减免税手续,还加强了和海关共同监管租赁物件的力度,保证了租赁物件物权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