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数据显示,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而我国仅为万分之三;发达国家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已达15%~30%,而我国仅为2%左右。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作为指导企业融资租赁行为的“尚方宝剑”——《融资租赁法》一再推迟出台的时间,可以想见,其中的坎坷不会少。
融资租赁自1952年在美国出现后,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然而,在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融资租赁业的立法更为滞后,早在今年3月份,有业内人士透露,《融资租赁法》草案已经制定出,有望在5月前面世,但截至目前,《融资租赁法》仍未见踪影。最近又有传言,说今年三季度,《融资租赁法》草案将推出。
有专家指出,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内资租赁企业相关的几部法规都没有具体的操作细节可循,仅仅是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可见,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作为指导企业融资租赁行为的“尚方宝剑”,所背负的责任一点儿都不轻。
性质为何,尚待作答
融资租赁业务到底是种什么样的业务?这是立法过程中专家争论的焦点之一,即如何定性“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业务,还是集金融、投资、贸易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行业?两个观点交锋不止。
《融资租赁法》将如何对这一焦点问题作出回答?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立法可能会借鉴公约的经验,回避对性质的规定,而效仿《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融资租赁合同作了说明,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并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在分歧难以弥合的条件下,或许这就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方法。
多头监管,谁会放弃?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一是商务部监管的四十多家中外合资和两三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二是仍归口商务部管理,大约有一万家的内资租赁公司;三是银监会监管的十多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租赁公司,但业务量不大。
实际上,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性更为关键的,是它涉及到监管以及随之产生的巨大利益的问题。
商务部现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务部2005年3月5日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而银监会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及2000年6月30日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教授史燕平坦言,不同的监管部门依据不同的法规,这就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多重监管的现实。
对此,早就有人士尖锐地指出:正是这种多重监管阻碍了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公开数字就表明,我国租赁市场渗透率(通过租赁实现的设备投资占设备总投资的比例)只有2%左右,远低于17%世界平均水平(美国已达到33%)。
无疑,融资租赁法出台前首先必须解决多头监管这一纷争局面,也就是说银监会、商务部必须有一个放弃对租赁的监管,但目前似乎哪个部门都不愿意放弃。于是乎,立法中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怎么也脱离不了金融业务的本质;而另外一种则认为,国外的租赁业务并未当作金融业务监管,而是把租赁作为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如果以监管金融的思路监管租赁,势必会引来严格监管,限制租赁业的发展。
据了解,目前第二种观点似乎占据上风。这意味着银监会可能会放弃对旗下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权,而全部移交商务部统一监管。
但监管权最终花落谁家,还取决于各种力量间的博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