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6部委8月9日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暴露的问题很多,其中不少问题不是仅仅《规定》就能解决的。应当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其他相关的规章,完善原有《外资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还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审核重大外资并购案。"曾参与《规定》制定前期调研的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研究员,在《规定》发布的第二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明了上述观点。
至少应从三个层面约束外资并购
"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政策法规,但实际进展比较缓慢,一直在低水平徘徊。"金伯生表示,股权交换规定是首次写入《规定》,是这次的亮点和重点。《规定》使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的股权交换有了基本章法。
金伯生认为,近年国内公司在境外的融资有放任自流之势,造成了严重的内资企业外资化、资产流失等问题,对市场秩序构成了隐患。《规定》要求国内公司在境外的融资收入必须调回国内,明确规定了境外融资的资金用途,同时大大加强了所融资金调回境内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意义重大。
金伯生强调,由于过去外资并购法规不完善,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要通过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外资并购行为。《规定》将避免境外空壳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资产,防止中国的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和民营资产)流失。
针对近期外资并购国内行业排头兵企业在社会各层面引起的广泛关注,金伯生特别谈到了《规定》的第12条。他认为,对外资并购优质龙头企业的设限非常重要。优质龙头企业是行业领袖,容易受到行业内其他企业的追随。在这个领域中,无论是价格的话语权还是产品的技术进步,龙头企业对全行业都起到技术支撑和产业转型的领头羊作用。一些非典型的并购和投资虽然暂时不足以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但如果失控后再全面防御就来不及了。但是对行业设限的领域越少越好,更不要泛化。不过金伯生认为,《规定》对形成行业垄断危及经济安全的表述不具体,还需要制定一些具体规定进行细化,以便于操作。他指出,限制外资并购细则至少应从三个层面进行约束:
第一,明确一批企业,直接点名保护,这些企业不能被外资控股;第二,规定一批敏感行业不能被外资控股,比如说装备制造业的一些产品不能外资控股;第三,对并购行为规范程序,严格审批。
外资并购带来的不仅仅是垄断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则认为,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不仅仅危及经济安全,还会对我国技术进步主体、自主创新能力产生削减作用,并危及国防安全。《规定》仅提及经济安全是不够的,外资并购带来的问题不仅仅是垄断。
他说:"《规定》第54条中符合申请审查豁免的四种情况,与《规定》中有关外资并购形成垄断的条款是相互矛盾的。"按照第54条中列出的这四种情况,就没有反垄断可言。因为任何一家跨国公司都可能符合四种情况之一而免于审查。如果说并购可能形成垄断,就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四种情况就不能作为并列考虑的内容。如果外国投资者已经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我们还有必要鼓励自主创新么?
高梁认为,现在国家在一些大政方针方面处于非常不确定的状态。最大的问题是我们在发展经济上是不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去严格做了,是不是坚持自主创新的方针、坚持企业是自主创新主体的观点了?如果将引进外资就能带来先进技术和就业机会作为第一标准的话,就根本违反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高梁对本报去年装备制造业合资变局系列报道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合资变局系列报道是带有历史意义的。系列报道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使国家相关部门开始重视振兴装备制造业和关键产业安全的战略意义。尽管六部委出台的《规定》不很令人满意,毕竟可以作为好的起点,国务院8号文件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意见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引进外资与产业保护、坚持自主创新,两者如何兼顾,如何平衡,要通盘考虑,不能仅从部门利益和行业角度出发。
金伯生认为,《规定》中关于反垄断审查的内容在2003年的规定中就已经有了,这次未做大的改动。在具体操作中,对是否形成垄断和危及经济安全的认定,不是商务部一家能够决定的,商务部要和其他部委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