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鲁阳讲话纪要
(无锡“搞好租赁市场建设、完善租赁设备退出机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高层研讨会)
各位来宾,大家早上好。
今天的会议我看了一下,主办单位是全国设备租赁专业委员会、中国旧货业协会。在这里就引出旧货业和融资租赁业两个概念,对于旧货业,我有一些认识。对于融资租赁业,由于参与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工作,所以也有些了解。对于融资租赁业与旧货业有什么区别,融资租赁业与旧货业有什么关系,下面谈一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融资租赁业最显著的特征,如果高度概括的话,就是三方主体两个合同。三方主体是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商,两个合同一个是供货合同,一个是融资租赁合同,这些奠定了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基础。承租方根据合同从出租公司把设备租过来以后,根据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了以后,承租方面临多种选择,即续租、留购、退还给出租方。如果退还给出租方对于出租方来说,这个设备就是个二手设备了。出租公司拿回设备以后也有好几种选择。如果有别的企业要用这个设备,这个设备也可以继续使用的话,可以继续出租给别的企业;更多的情况是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通过二手市场变卖掉。这一点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这是一笔收入,可以更多的把购置成本取回来,可以得到更多的利润。租赁公司可以自己出面将设备卖掉。如果自己出面卖掉,设备少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在设备多的情况下,这么做就不合算了。旧货业从大的业态来说,属于流通业,这个业态是从生产领域分离出来的。在生产力还不十分发达的时候,生产企业既生产设备,也出卖自己的设备。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发展,生产企业要将自己的精力更多的放在生产方面,物业流通应运而生。旧货业属于流通行业,在现代社会,物流业也是越来越需要高科技,需要场地、先进的运输设备、先进的办公设备等等,另外还需要工程技术人员。让每一个融资租赁公司都搞开展二手设备市场业务的话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就必须建立二手设备交易市场,需要有人专门从事二手设备交易。从这个方面来讲,我认为二手设备市场的建设对于融资租赁业是非常重要的。搞好融资租赁业需要两个支持。一个是资金,融资租赁业是资金高度密集的行业,如果没有资金的话,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办法开展活动。再一个就是税收,融资租赁企业非常依赖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加速折旧,允许公司提取坏帐准备金,允许针对差额征税,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进口先进设备给予税收优惠和便利等。世界上很多国家,融资租赁业和税收的关系是如影相随、紧密相连的。一般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没有融资租赁的专门立法,我国现在正在进行融资租赁专门立法,就应当将税收的政策写到法里去,这是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也会影响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在来看,搞好融资租赁业除了资金和税收外,二手设备市场也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成熟完善的二手设备市场也会影响租赁业的发展。通过对国外的多次考察,我认为我国的差距很大,最重要的是要转变观念。我国是发展很快的国家,从全国的范围来看也是一个比较穷的国家,资金、财富不是很充裕,同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如此。但在资源、能源、原材料的节约方面,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企业应当将尽量少的投入追求尽量多的产出放在第一位。而我们往往讲排场,不但是生产,就是在日常生活方面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许多国家的许多城市,都在周末办跳蚤市场,把家里多余的东西拿到这来交易,满足了相互间的生活需要。对于生产资产的二手市场来说,既可以是有形的市场,也可以是无形的市场。如果二手设备市场发展不起来的话,融资租赁业就办不好。不但对于融资租赁业是这样,对于其它许多行业的发展都是如此。旧货业是一个朝阳产业。
我是参与融资租赁法的起草工作的,借此机会在这里向大家通报一下立法工作。融资租赁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并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此法的起草工作,为此,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了起草组。起草组里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里有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同志以及专家组成。起草组在2004年3月份成立,标志着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草组于2004年10月份拿出了大纲,于2005年4月份拿出了融资租赁法的征求意见稿,2005年4月份以后把融资租赁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14个中央部委征求意见,并将反馈意见整理了300多条。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今年4月份对融资租赁法再次修改拿出了二次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曾经遇到很多麻烦事,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许多问题都已解决。我现在主要讲两个问题。一是融资租赁的监管问题。目前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分属不同部门监管,有银行背景的是由银监会监督管理,没有银行背景的是由商务部在监督管理。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说,里面有很多内容,监管只是其中一部分,在监管上可以分属不同部门,但行业主管应该只有一个。从国外情况看,从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看,商务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可能更好一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同志已经认可这一点,中国银监会主要是把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好。这一点已写在了融资租赁法的二次征求意见稿里面了。第二个就是税收问题。在中国的立法工作中有一个不成文的做法,即非财税类立法不要涉及财税问题。但融资租赁有其特殊性,税收与融资租赁的关系是如影相随。因此,丝毫不涉及似乎不妥,可以规定得原则一点,不要涉及税率、税种,为将来税收改革留有充分的余地,在这个考虑下,我们定了原则性的几条,具体实施办法还是要由国家税务部门制定。如果这个问题能够解决的话,起草工作就可能按照当时起草组成立时通过的立法工作计划如期完成。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