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征求了30多个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有技术规格、条目、税号等内容逐一研究,在充分吸收、平衡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新政策。
《新的不免税目录》中机械设备有997种,与《原不免税目录》相比,新增加260种,多数属于提高了设备技术规格。新增加的种类和提高技术规格的设备,包括一部分农业机械、内燃机、石化通用机械、重型矿山机械、机床工具、工程机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发电设备及其他电器产品、食品包装机械、汽车等。这些设备国内已具备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已能满足要求,或市场容量较大,国内有可能在短期内形成制造能力的。因此,不能再享受免予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这种做法,不违背WTO规则,因为进口设备征税以及税率多少,我国入世时已解决,在我国入世议定书中都有记载,至于是否给予免税是我国政府的事。
以上进口政策调整,取消了部分进口产品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使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能够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我国机械工业的发展。
《新的不免税目录》同时规定,2007年3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设备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仍按照《原不免税目录》)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新不免税目录》执行。
相关措施需进一步完善
以上政策措施有力地支持了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但是这个目录在征求意见和酝酿的过程中历时过长,在这期间国内制造企业新产品开发进展很快,又有一批先进技术设备尤其是一批重大技术装备投放市场,受到了用户的欢迎。笔者建议将这些技术成熟的设备,尤其是一些重大技术装备补充列入这个目录,完善政策措施。如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100万吨/年乙烯装置中的丙烯压缩机、二元制冷压缩机、裂解气压缩机,大化肥二氧化碳压缩机,燃气轮机发电机组,功率≤300MW抽水蓄能机组(水头≤600m),全部规格的连铸机和冷、热连轧机,高档数控车床(加工件圆度≥2.5×10-6×Dmm,主轴径向圆跳动>0.001mm),高档加工中心(≤4轴联动,重复定位精度≥0.004mm,工作台面宽≤1400mm),以及大型挖掘机、全断面掘进机等。推土机在《原不免税目录》中已列入,而在《新不免税目录》中却没有,需要尽快补上,并扩大到所有技术规格。
另外,内外资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设备目录应统一,实行公平竞争。我国入世后,已按照WTO规则调整了有关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