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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8/8/18/09:43  来源:法制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法规审查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以及公路使用者等相关各方依法从事公路的管理、养护、使用以及与公路相关的其他活动,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发挥公路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在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企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公路线路保护

    一,规定了公路标志、标线以及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管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非公路标志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负责非公路标志的维护和管理,不得妨害公路通行安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二,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标准,并规定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重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三,规定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涉路施工行为的审批条件、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以及涉路施工作业的行为规范。(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四,明确了禁止在公路上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危害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二)关于公路养护

    一,规定了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取得相应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四十二条)

    二,将公路养护工程按照作业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并明确了公路养护作业的行为规范。(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

    三,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巡查、检测和评定,确保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对损坏的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证交通安全。(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

    (三)关于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一,结合近几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了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利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从事超限超载运输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载及质量限值》规定的限值,并明确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车辆生产、登记注册以及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二,加强了对货运经营活动的监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装运货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等场所的监管,根据需要派驻执法人员,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第六十二条)

    三,加大了对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的治理力度。规定车辆不得进行超限运输;确需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行驶。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并可以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

    (四)关于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建立应急队伍,明确应急指挥、救援和保障等有关事项,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六十九条)

    二,建立健全国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第七十二条)

    三,规定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公路保护违法行为的种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第六章)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8年8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lbh@chinalaw.gov.cn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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