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萨克斯坦贸易投资法律及管理体制介绍
1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哈萨克斯坦涉及贸易与投资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重新修订的《海关事务法》和2003年颁布的《投资法》。此外,还包括1995年颁布的《工商登记法》、2000年颁布的《劳动法》、2001年颁布的《税收法》、《外汇调节法》、《许可证法》、《标准法》、《补贴与反补贴法》、《反倾销法》、《保障措施法》、《专利法》、《商标、服务标记及原产地名称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拓扑保护法》、《不公平竞争法》、《银行法》、《融资租赁法》、《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监管法》、《建筑法》、《电讯法》、《谷物法》、《交通法》、《反垄断与价格法》等。
2贸易管理制度
哈萨克斯坦是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5国海关联盟的成员。哈萨克斯坦与欧盟、澳大利亚、北欧国家、加拿大、美国、日本和中国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加拿大、欧盟和澳大利亚、美国对哈萨克斯坦实行普惠制。
哈萨克斯坦沿袭原苏联的做法,按普惠制原则对进口发展中国家产品给予优惠。
(1)进口税收制度。按照现行海关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海关有3种不同的关税征收方式:从价税、从量税和混合税。哈萨克斯坦进口关税税率通常每年调整一次,2005年从价税税率为0.100%不等,大约95%以上的进口产品从价税率都在0.15%,加权平均税率大约为8.6%。除关税外,还征收进口增值税,税基是进口货物的清关价值和海关关税之和,税率为15%。部分消费品包括各种酒及酒精、香烟、鱼子酱、汽油(不包括航空油)、柴油、汽车等产品的进口还将征收消费税。
此外,哈萨克斯坦还对每笔进口产品征收50.70欧元的清关费用。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哈萨克斯坦已经完全放开贸易权,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除武器、弹药、药品等11类产品限制进口之外,其余进口均可自由进口,也不受配额及许可证限制。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哈萨克斯坦实行出口鼓励政策。除武器、弹药等9类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之外,其余商品均可自由出口。根据《海关事务法》,除对某些动物的皮毛以及废旧金属的出口征收出口关税之外,其余商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
(4)原产地制度。一般情况哈萨克斯坦不要求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地证明,但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海关事务法》第41条的规定,进口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出示原产地证书:①需要对进口货物提供关税优惠;②从某些国家进口的货物适用于非关税调节措施,哈萨克斯坦海关部门有理由认为该进口货物产于上述国家;③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协议和关于保护自然环境、居民健康,保护消费者权利,维持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以及对哈萨克斯坦国家利益至关重要的法律对此有规定。
(5)外汇管理。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规定,个人和法人均可通过银行向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个人兑换水单、收入来源证明、从境外接受馈赠或遗产证明、外汇带入报关单。法人-贸易合同、交纳有关税收的证明。个人和法人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存款、汇款等业务必须有税务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