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秘书长俞琚做协会章程修改说明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目前实施的章程,是2005年5月由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行业情况的变化,章程中已有部分条款不完全适用,现按照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协会的实际,对原《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向大会汇报并将修订后的章程提请大会审议。
一、章程修订的指导原则
1、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建立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体现改革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2、符合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遵循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协会工作的有关规定。
3、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保障协会稳定协调和规范发展。
4、文字表达尽量简洁明确。
二、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对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第四条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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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 |
修订后的章程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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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促进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
明确了“反映诉求”,增加了“自律行业行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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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是协会代管单位。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修订。 |